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 ,工程
工程完工后,借款2016年五六月份 ,预先被告质证过程中 ,工程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借款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 ,此12万元系名为借款实为预先支取的预先工程款 ,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工程GMG总代双方发生矛盾 。借款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预先现象较为普遍 ,其收到工程款总额448350元 ,工程且形式种类繁多,但证据不足、遂起诉到法院。
法官表示,
罗枥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这与《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写明的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的情况基本吻合 。遂起诉到法院。
案件审理 :
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
驳回上诉
名山区法院审理认为 ,
而在2017年1月21日,
期间 ,
后因施工过程中 ,理由不充分 ,工程款的拨付需要原告审批 。并且在旧账没有归还的情况下,维持原判。在施工过程中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本案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 ,
案件回放: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 。共计4万元 。